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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将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

浏览次数:7895 发布时间: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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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提高共享水平是近几年我国为解决科研设备与仪器存在的闲置浪费现象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不高等问题的重要措施,可以使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多项政策法规支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水平的提高,同时也规定科技部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近日科技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将开展2021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本次评价考核范围为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对其拥有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原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2020年度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9家单位不在考核范围内,而2019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11家单位在已完成整改的情况下也将接受考核。
 
  通知指出,评价考核的内容分为三部分,分别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成效和组织管理情况。
 
  运行使用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应开放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支撑服务重大科研任务情况等。
 
  共享服务成效,包括围绕重大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需求,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的情况,支撑服务外单位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等。
 
  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情况,纳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仪器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
 
  评价考核对于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有着重要作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核减相关经费等相应的处理。从而能够使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开放共享情况保持在较高水平。
 
  同时通知还附加了《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内容如下: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
 
  一、运行使用情况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基本信息,年度运行使用情况,支撑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主要成效等。
 
  二、共享服务成效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和收入情况(需提供服务收入记录清单),服务支撑外单位科技创新及产生的重要成果等。
 
  三、组织管理情况
 
  科研设施与仪器新建和新购统筹管理情况,应开放仪器数量(需提供大型科研仪器资产清单),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开放仪器数量,在线服务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
文章链接:化工仪器网